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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浅析链游的运营逻辑和法律风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火说游戏 Author 郑鑫焱 房远斌


 


郑鑫焱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房远斌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最近网传因链游、WEB3融资金额过大,游戏公司天上友嘉部分员工被异地执法单位定义为诈骗及非法集资。去年链游、数字资产爆火,到去年年底各大链游相继暴雷,项目方卷款跑路的屡见不鲜,无数韭菜被割,链游项目骤冷。虽然链游热度已经不如去年那么高,但是还是不断有项目方和韭菜进场。


表面上链游与前两年暴雷颇多的“ICO”、挖矿等项目不同,但实际上玩家是改用游玩的时间和精力来挖矿,因此也被戏称为“矿游”。现在且不论关于“天上友嘉”的传闻是否真实,笔者借着这个事件帮大家盘一下链游的运营逻辑以及经营和参与链游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1

链游运作模式解析


何为链游

链游即区块链游戏,又称GameFi(即Game Finance,游戏化金融),其核心玩法是玩家通过用法定货币购买的BTC、ETH、USDT等加密数字货币兑换游戏中的道具,这些道具可以表现为装备、游戏币、NFT等,玩家获得道具后获得游戏游玩的资格。游戏的种类类似于传统游戏,简单的游戏有消消乐、农场收菜,复杂类型的游戏也会有回合制RPG、集卡对战等。


例如当初爆火的Axie Infinity的游戏核心玩法是玩家买入至少三只“Axie”才能开始游玩,游戏主要内容是养育Axie以及用Axie进行对战来获取游戏代币,在游玩过程中,Axie能够增殖,玩家也能通过游戏获得游戏代币SLP,而游戏中的Axie和SLP等道具都可以通过加密数字货币兑换成法币。在一般在链游中,玩家可以通过投入时间和精力来获得游戏道具,卖掉游戏资产来换现实中的法定货币来赚钱,这就是链游宣传的“P2E”模式(Play to Earn)。这些游戏的道具本身有“热度和短期的收藏属性”,没有恒定稳定的物品价值,波动性很大,所以入场的人容易被割韭菜,高价购入无实质价值的虚拟道具。


* 游戏 Axie Infinity截图


链游的核心就是一个金融游戏,归根到底,链游吸引人的地方不在于其游戏的质量,而是在于可以赚钱,如果一个链游不能给予玩家期待的回报,那么这个链游就会迅速地崩盘。Axie Infinity也是由于这套模式玩到头了,随着热度降低,游戏回本效率下降,玩家纷纷提现离场,导致资产价格跳水,玩家损失惨重。而这套模式也容易应用在传销、非吸、诈骗等活动中,许多已经被破解的区块链骗局包含了类似的情节在。


并且,以上介绍的还都是正规的链游,是真正地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游戏,而更多的链游是骗局,只是一个粗制滥造的网页小游戏,根本没有真正的区块链项目,通过虚假宣传、传销等手段融到一大笔资金后,直接卷款跑路,玩家只能眼看着积蓄打水漂。


2

链游运营法律风险分析


央行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严格禁止法币与虚拟数字货币的兑换业务,并且强调了从事相关业务有可能触犯相关金融犯罪。因此如果开发链游项目,就有可能涉及到央行所禁止的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等,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接下来就将从游戏开发与融资层面以及游戏玩法层面分析链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游戏开发与融资层面


0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于我国明确禁止进行虚拟货币的炒作行为,想要发展链游就严重依赖于“地下传播”,即人员以利诱不断发展新玩家入场,这一点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谋而合。而该罪名也是各种区块链骗局中最常触犯的罪名之一。


前两年暴雷的“Plus Token”项目,参与该项目的前提是先充值500美元以上。入场后,存入资金就能有10%~30%的收益,直接发展一层下线奖励100%,每多发展一层下线就能多10%的奖励,完美契合了传销的特性。最终“Plus Token”被取缔,管理人黄某等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黔0103刑初914号)。


上述案例是前两年“ICO”的典型玩法,而许多链游也采用这种模式,换汤不换药。例如,2020年牟某等人就以经营“波尔世界” “百万大鳄”等链游组织传销牟利,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成为会员,并形成上下级层级,购买兑换该APP内数字货币方能参与上述游戏,获取数字货币增值。最终牟某等被以组织传销活动罪被处罚(2021沪0110刑初1158号)。


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项目方以承诺高回报向公众公开筹集资金,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一般来说,虚假的链游以售卖游戏中的道具来筹集资金,资金最后都会流向项目方的账户上,这与之前的各种“ICO”骗局类似,不同之处就是前者售卖的标的是游戏道具,而后者是同质化的代币,这种模式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


03

非法经营罪


由于我国政策严禁金融机构开展法币与虚拟代币的兑换业务,因此如果国内有想参与以太坊上的链游的玩家,其并没有官方或者合法的渠道参与链游,因此就滋生了一批以从事链游代理的商家。这些代理商有的在合同上约定了高额的手续费,并且约定了玩家自负盈亏的条文;有的则是承诺代替投资,实则是骗取玩家的钱财然后卷款跑路。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相关的法币与虚拟代币兑换业务的行为,其行为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 央视揭露“元宇宙”骗局

元宇宙区块链游戏实为网页小游戏


04

逃汇罪与洗钱罪


虽然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央行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地位,但是从实质上来说,虚拟资产或者货币是可以通过外汇交易的,并且由于虚拟财产交易的匿名性,经由“外汇-虚拟货币-外汇”的链条,链游等区块链项目很容易成为逃避外汇管制的工具,有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同样的道理,链游项目也可能成为洗钱的手段之一,从而触犯刑法规定的“洗钱罪”


除了上述罪名之外,由于链游骗局在发展新用户的过程中,往往以较高的利润诱惑和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玩家,一旦认定该项目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而收集的投资款并不运用于实际经营中,也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等罪名。


游戏玩法层面


讲完了链游在融资层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我们来进一步分析作为“游戏”的链游有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01

开设赌场罪


由于链游本身存在的金融属性,游戏道具等NFT可以自由地与法币兑换,倘若游戏中存在概率性的射幸类玩法,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例如18年上线的Fomo3D游戏,本次开奖的是其闪拍系统,根据规则,玩家可以购买1枚“Key”参与游戏,最后一个购买“Key”的玩家将会得到奖池的48%。其余2%归社区基金会所有,50%会变成对玩家分红、进入下一轮、支持游戏运行等多种流向。这种“开彩票式”的玩法,完全满足赌博类游戏的定义,当其涉及金额较大时,有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开设线上赌场”。


* Fomo3D 官方公布已经逃离这个骗局的人数


02

侵犯著作权


在游戏领域,侵权可以表现为对游戏开发外挂,在美术作品、代码、玩法上抄袭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当损害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开发游戏外挂,往往就需要突破原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对原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而这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将传统电子游戏直接搬到链游制作上来开发新游戏,通过直接复制或者反编译的手段复制,搭建自己的服务器以用于制作链游,该种做法就有可能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由于游戏代码著作权侵权认定是实务中比较复杂,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在此即点到为止,若各位读者感兴趣,笔者将来另开一贴专门讲讲游戏抄袭的认定。


结语


总之,链游作为区块链概念的新宠,在监管的盲区野蛮生长,其中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骗局林林总总。企业在从事相关的业务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1、建立风控机制,审慎评估业务模式;


2、时刻关注立法动态及案例;


3、理解好跨境业务理清管辖原则(尤其是各连结点地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的情况)。


供稿 | 郑鑫焱 房远斌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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